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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处理“文革”期间会计档案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92]4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发文时间: 1992-10-8
实施时间: 1992-10-8
失效时间: 1999-11-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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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
  对你们关于“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会计档案处理问题的请示,现答对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4年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存期满的会计档案经审批可以销毁。考虑到处理“文革”期间遗留的许多历史问题需要查证会计档案,因此,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5年7月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提出,对于“文革”期间的会计凭证可适当延长保管期限的要求。鉴于“文革”期间的会计档案亦已保存多年,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精神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从现在起进行清理,并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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