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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征函[2006]1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19
实施时间: 2006-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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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我区从2006年8月1日起开始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停止使用旧版机动车销售发票。
  二、我区各盟市国税局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集中在金岁税务印刷厂印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厂家生产的干式复写纸,套印自治区国税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及发票代码、号码不再使用防伪油墨套印。
  三、全区尚未推行使用税控器具开具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前,暂由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计算机开具,开票软件待总局下发后免费提供给用票单位使用。软件培训和发放方式区局不作统一要求,由各盟市局根据当地情况,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自行确定。国税信息中心负责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的技术保障工作。
  四、各盟市国税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认真做好机动车销售发票换版工作,将有关规定和要求提前通知各用票单位,以便做好换票准备;对于旧版机动车销售发票,要认真做好清理、收缴、登记、销毁工作,严禁用票单位存留,杜绝超期填开使用现象。
  五、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应报同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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