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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6]15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23
实施时间: 2006-8-23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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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发〔2005〕20号)中规定,“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所得税,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减免”、“‘十一五’期间,对清真‘三食’(肉食、副食、饮食)企业的所得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实行减免”。请你们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印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218号)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上述优惠政策,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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