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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3]15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5
实施时间: 2004-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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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的免税审批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行,不再执行市局沪税流[2001]359号文中关于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五大类饲料产品免税审批程序中需上报市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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