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4]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13
实施时间: 2004-2-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1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二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下发后,部分地区提出对电厂的有关问题需要作出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电网公司)以及五大发电集团全资或参股的发电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电厂,凡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由该企业按照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方法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计算缴纳税款;原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核算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由该企业按照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方法,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电厂已缴纳的增值税,在核算地不再缴纳。
    二、电网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和五大发电集团所属发电企业的其他征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 陕财办综[2015] 2015/1/1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 2015/3/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电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琼国税发[2001] 2001/7/1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青海大通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青国税函[2009] 2009/12/1
关于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2 2025/7/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 苏国税函[2010] 2010/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电 青国税发[2001] 2001/1/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 闽国税函[2009] 2009/4/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销售电力产 闽国税函[2012]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