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86-11-21
实施时间: 1986-10-1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第一条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派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省(市)财政厅(局),所配驻厂员的经费以及一次性开办费,由财政部作为专项拨款追加地方支出预算,在“商业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条 设置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的省(市)财政厅(局)每年年初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按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的实有人数和经费开支标准编制年度经费支出预算(见附表一),报财政部核定。
  第三条 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上述各项内容,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目”级科目执行。
  第四条 省(市)财政厅(局)对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分设在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和地区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经费管理办法,由各省(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办法自定。
  第五条 省(市)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要按财政部核定下达的年度经费支出预算,严格掌握使用,不得突破;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条 省(市)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按季编制经费支出情况表,年终编制经费支出决算(见附表二)并附说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起执行。
  表一:(略)
  表二:(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 2023/8/1
关于中央企业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备案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函[2 2006/10/9
关于《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2022/11/29
关于调整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的通知 国资厅综合[201 0001/1/1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 2024/3/1
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通知 证监发[2023]80 2023/12/8
关于支持地方做好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 财资[2020]1号 2020/1/9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 沪国资委评估[2 2024/3/21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监督[202 2021/3/2
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 国资发财评[202 202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