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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6]43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20
实施时间: 2006-8-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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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成立换证领导小组
  市局成立换发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换证)领导小组,组长由黄暹光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征管处处长贺思勋、数据处理中心主任万伟平、税务登记分局局长叶重德担任;成员由张秉田、姚伟光、吕蓝天、林义贤、吴先史、杨千里、魏玲、邓小燕、赵保华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换证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处,负责换证所有事项的组织落实和指导协调。
  各有关区局(分局)也要相应成立换证领导小组,并将主管副局长、主管科长名单上报市局换证工作办公室。
  二、换证的范围
  所有缴纳深圳市地方税收并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进行换证;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税收纳税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
  原在各主管区局办理纳税申报卡的临时经营户不参加此次换证。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不再使用。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应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的范围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四、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
  本次换证继续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和电脑编码两组号码。
  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即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纳税人行政区域码统一为440300(国地税共管户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市国税局原有的行政区域代码编制规则)。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居民身份证、护照号码或其他有效的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号。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440300)+组织机构代码。
  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加2位顺序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440300)+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8月1日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按上述规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五、换证的管辖范围
  本次换证的各项工作由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不含罗湖、福田区局,以下同)负责,其中税务登记分局负责罗湖、福田区范围内所有纳税人的换证工作;南山、蛇口、盐田、宝安、龙岗区局(税务所)负责各自区域内所有纳税人的换证工作。
  六、换证的时间安排
  本次换证从2006年8月1日开始,11月30日结束,12月份验收总结。我局的换证时间安排如下:
  单位纳税人在8、9两个月进行换证;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企业)换证、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在10、11两个月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不用办理税务登记的)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在11月份进行。
  正常办理税务登记不受以上时间限制。
  七、换证的地点
  由于我局这次换证的纳税人较多,原有的税务登记窗口远远不能满足这次换证的需要。为缓解换证压力,市局决定在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税务所)办税大厅原有的税务登记窗口基础上,临时增设95个税务登记窗口,负责办理本次换证过程中的受理、审核、录入、打证、发证等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税务登记分局增设窗口35个;南山区局(窗口设在第三稽查局一楼大厅)增设窗口16个(含华侨城、西丽税务所各增设2个);蛇口局增设窗口5个;盐田区局(税务所)增设窗口4个;宝安区局(税务所)增设窗口20个;龙岗区局(税务所)增设窗口15个。
  八、换证程序
  (一)受理
  纳税人应当在我局公告要求的期限内,到我局规定的换证地点办理换证手续(其中,国地税共管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国税局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代我局受理、审核证件、资料,并送我局录入、打印税务登记证),换证受理人员应核实以下证件资料:
  1.单位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改制改组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制改组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和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相应的位置上);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或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纳税人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有房屋、土地、车船的,还应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并提供相关的产权证、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等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企业)
  《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生产经营场所证明或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有房屋、土地、车船的,还应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并提供相关的产权证、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等复印件。
  正常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应提供以上证件、资料。
  (二)审核
  1.受理人员首先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提供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完整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所提供资料是否相符。审核后发现纳税人证件、资料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
  2.受理人员根据《税务登记表》,对照AS400登记数据审核主要内容是否有变更。重点是: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身份证号码、地址、注册类型、经营行业、经营范围、批准设立机关、证件有效期(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总机构情况、分支机构设置、组织机构代码。
  无变更内容,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证件、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填写《受理回执》(如当时出证,可不填写受理回执,即刻打印新税务登记证件给纳税人)交纳税人,告知其取证时间、地点。
  对于有变更内容,而税务登记尚未变更的情况,应先责令纳税人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2003年版)》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如属登记窗口能直接办理变更的可与换证同时办理;如涉及需区局(稽查局)签署意见的,应通知其前往相应的区局(稽查局)补办有关手续,再进行换证。
  (三)录入资料、核发证件
  1.录入人员录入换证相关信息,打印税务登记证件,交纳税人。
  2.如果不是当场出证的,交由发证窗口集中发证,发证人员应核对其《受理回执》,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四)资料管理
  每日换证结束后,各税务登记窗口应整理好纳税人的换证档案,装入专用的档案袋(一户一档),通过邮政快递公司送税务登记分局(换证期间,未办理换证而前来办理注销的纳税人档案不移交)。
  为方便纳税人,非正常户、失踪户申请换证的,按以上程序直接给予办理换证。
  九、扣缴税款登记证的办理程序
  在我局公告要求的期限内,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一式两份,向我局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由登记机关赋予扣缴义务人识别号(行政区域码440300+组织机构代码),核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中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写。
  十、换证的人员安排
  这次换证工作在4个月内完成,我局面临着很大的工作压力,各单位要提前做好本次换证的人员安排。同时市局已招聘部分季节工,以解决各区局(分局)换证人力不足的问题。根据各单位的工作量和增加的窗口,市局招聘的季节工将安排到特区内各区局(分局),宝安、龙岗区局需增加的临时工,由该两区局按市局的规定自行招聘。
  市局将对本次换证相关的税务人员、临时人员等进行业务、系统操作等的培训,以适应换证的需要。
  十一、换证过程中需明确的其他有关问题
  (一)换证的系统操作
  这次换证继续在AS400系统(通过修改原税务登记证打印界面)上录入,并打印税务登记证。
  (二)换证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表
      本次换证启用的新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税务登记表,是市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证表样式,进行相关内容调整后制定的。新的证表更方便税务机关使用和纳税人填写,具体样式市局将另行通知
  (三)换证的工本费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缴纳工本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我市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原基建工程兵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原基建工程兵办理税务登记证免收工本费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253号)的要求,免收工本费;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换证的,也免收工本费。
  (四)换证过程中的行政处罚
  纳税人在总局规定的换证期限内按期换证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不管以前有无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而产生的行政处罚,一律免于处罚。如超过规定的期限换证的,按我局有关逾期税务登记的量化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五)换证的宣传报道
  市局将于7月下旬,在我市的有关媒体和我局网站上发布统一换证的公告,各区局(稽查局)办税大厅也要张贴公告。同时,市局也将印制换证的宣传单,发放到各区局(稽查局)办税大厅,由纳税人自行索取,各主管区局(稽查局)也要将换证公告及时传达给纳税人,进行全方位的宣传。
  十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堵塞征管漏洞、夯实征管基础、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工作。各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对这次换证进行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同时结合我局新税务管理系统即将上线的契机,确保纳税人登记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圆满完成此次换证。
  (二)加强协调、明确责任
  在换证工作中,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要按照市局的要求做好本次换证工作,遇到的问题要协调解决,不能互相推诿。各主管区局、稽查局要及时告知纳税人换证的时间、地点,督促纳税人及时换证,对未按时换证的,要进行催办。各单位要明确换证相关人员的责任,一级一级抓落实,保证换证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优化服务
  各单位要做好换证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多种宣传方式,让纳税人知道换证工作的各项事宜。特别是各主管区局、稽查局,要清楚告知纳税人准备报送各类证件、资料。同时,辅导纳税人规范填写《税务登记表》等工作,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四)信息反馈,总结经验
  各单位在换证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局报告;换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换证开始后,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统一汇总本区域纳税人的换证情况,每月一次向市局(征管处)报送《换发税务登记证户数月报表》。换证结束时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15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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