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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适当调高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商字[1990]6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商业部
发文时间: 1990-3-31
实施时间: 1990-4-1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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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厅(局):
  近年来,国家用于进口粮食的亏损补贴逐年增加,为了稳定中央财政负担,保证市场供应,经报请国务院同意,从1990年4月1日起,适当调高进口粮食的拨交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港口粮食转运站按商业部分配调给各地的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不含中央转地方进口和外贸用粮)的拨交价格,从1990年4月1日起,一律在现行拨交价的基础上,每50公斤调高1.50元。
  二、各港口粮食转运站对各地粮食部门的拨交价格调高后,经贸部门拨交给粮食部门的价格。仍按现行价格不变。
  三、港口粮食转运站对各地拨交价格调高后增加的收入,要及时上交给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分两次专项上交中央财政(每吨30元)。
  四、调入进口粮食地区的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调入计划和这次拨交价格调高幅度,相应调整对粮食部门的亏损补贴指标或补贴定额标准。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审计署,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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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调高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 财商字[1990]18 199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