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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地字[1992]6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2-6-5
实施时间: 1992-6-5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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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1980年以来,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三次较大的改革。这几次改革对调动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保证财政收入增长,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推进改革,经国务院同意,在“八五”期间,中央对部分地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分税制”办法如下:
  一、收入的划分。分税制体制将各种收入划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
  (一)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专项调节税,外资、合资海洋石油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烟酒提价专项收入,中央基建贷款归还本息收入,中央所属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上缴利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中央部门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债务收入以及其他应属于中央的收入(详见附表)。
  改变原来石油部、原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70%部分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的办法,将其并入一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中,实行新的中央和地方分成办法。
  (二)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包括农牧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奖金税,印花税,筵席税,农林特产税,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上缴利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集体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和地方部门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地方基建贷款归还的本息收入,盐税,工商税收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详见附表)。
  (三)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资源税。分享比例分为两档,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中央和地方“二八”分享,其他地区一律实行“五五”分享。
  二、支出的划分。
  (一)中央财政支出:包括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简易建筑费,地质勘探费,支援农业支出,国防费,武装警察部队经费,人民防空经费,对外援助支出,外交支出,以及中央级的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交商部门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中央负担的价格补贴支出,其他支出(详见附表)。
  (二)地方财政支出: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简易建筑费,支援农业支出,城市维护建设费,地方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交商部门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民兵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详见附表)。
  (三)由中央掌管的专项支出:包括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和防汛补助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粮油加价款等,这些支出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实行专案拨款,不列入地方财政支出包干范围。
  三、对试点地区,按照上述划定的收支范围进行计算。凡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加上分享收入大于地方财政支出基数的部分,一律按5%的比例递增包干上解;凡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加上分享收入小于地方财政支出基数的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四、基数的确定。各地区的收支基数,以1989年的决算数为基础,在进行必要的因素调整后加以确定。
  五、原实行固定比例分成和专项收入,继续执行现行办法。
  (一)中央和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的收入,包括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保险公司上交收入,以及列收列支的专款收入(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电力建设资金、社会保险基金、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等),这些收入不列入“分税制”体制范围,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
  (三)为了控制烟酒的盲目发展,把卷烟和酒的产品税分成办法,由现行的环比增长分成办法改为定比增长分成办法,增长分成比例不变。定比的基数按1991年实际征收额来核定。
  六、关于金库收入的报解。
  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中央财政固定收入直接交入中央金库,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直接交入地方金库,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按照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由税务部门用专用缴款书分别就地交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缴款书格式另行下达。不列入包干范围的收入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按“分税制”体制办法计算,有上解任务的地区应递增上解中央的数额,在每月底前按月平均数交入中央金库,中央补助地方的数额,也由中央按月拨付。
  七、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中央各部门不要干涉有关地方财政的收支事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财政部同意,不准擅自开减收增支的口子。经济改革将继续深入发展,对财政收支都会有所影响,除国务院有特殊规定者外,收支基数一律不作调整。
  附件二
  “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央、地方收支项目
----------------------------------------------------
中央预算|1.海关代征产品税、增值税|19.中央所属国营企业所得税(保险‖中央财|1.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
固定收入|2.铁道营业税      |  企业除外)         ‖政支出|2.挖潜改造资金
          |3.银行总行营业税    |20.中央所属国营企业调节税(保险‖   |3.新产品试制费
    |4.保险总公司营业税   |   企业除外)        ‖   |4.简易建筑费
    |5.名烟产品税      |21.中央所属国营企业上缴利润  ‖   |5.地质勘探费
    |6.卷烟产品税(中央)  |22.中央所属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6.支援农业支出
    |7.酒产品税(中央)   |23.中央单位缴纳的国家能源交通基‖   |7.国防费
    |8.外贸出口退税     |   金收入          ‖   |8.武装警察部队经费
    |9.海关代征工商统一税  |24.债务收入          ‖   |9.人民防空经费
    |10.中央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 |25.铁道、邮电、民航提价专项收入‖   |10.对外援助支出
    |11.海上石油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 |26.中央单位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   |11.外交支出
    |12.海关代征的专项调节税 |27.海关罚没收入(50%部分)  ‖   |12.中央级农林水事业费
    |13.海上石油合资企业所得税|28.卷烟专项收入        ‖   |13.工交商部门事业费
    |14.海上石油外国企业所得税|29.酒专项收入(中央)         ‖   |14.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
    |15.中央单位集中缴纳的城市维护建|30.银行专项收入     ‖   |15.行政管理费
    |  设税         |31.中央单位缴纳的国家预算调节基‖   |16.公检法支出
    |16.特别消费税      |  金收入           ‖     |17.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17.烧油特别税      |32.中央所属国营企业承包收入退库‖  |18.中央负担的价格补贴支出
    |18.关税         |33.中央其它收入        ‖   |19.其它支出
--|-----------------|-----------------‖----|--------  地方预算|1.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 |6.车船使用税         ‖地方财|1.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
固定收入|2.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7.房产税           ‖政支出|2.地方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
          |3.个人所得税       |8.屠宰税           ‖   |3.新产品试制费
          |4.个人收入调节税     |9.牲畜交易税         ‖   |4.简易建筑费
          |5.就地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0.集市交易税         ‖   |5.支援农业支出
----------------------------------------------------  地方预算|11.奖金税          |23.地方国营企业调节税     ‖地方财|6.城市维护建设费
固定收入|12.印花税          |24.地方国营企业上缴利润    ‖政支出|7.农林水利事业费
    |13.筵席税          |25.地方国营企业亏损补贴    ‖   |8.工交商部门事业费
    |14.农林特产税        |26.集体企业所得税       ‖  |9.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
    |15.契税           |27.私营企业所得税       ‖   |10.行政管理费
    |16.地方外贸企业收入     |28.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  ‖   |11.公检法支出
    |17.中外合资企业其它收入   |29.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    ‖   |12.民兵事业费
    |18.酒专项收入(地方)    |30.盐税            ‖   |13.价格补贴支出
    |19.地方国营企业承包收入退库 |31.外国企业所得税       ‖   |14.其它支出
    |20.新增粮食调拨经营费收入  |32.地方所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   |
    |21.农牧业税         |33.其它收入          ‖   |
    |22.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    |3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
---|------------------|-----------------‖   |
中央、地方|1.产品税         |4.一般工商统一税        ‖   |
预算共享 |2.增值税         |5.资源税            ‖   |
收入         |3.营业税         |  ‖    |
---|------------------|-----------------‖   |
中央、地方|1.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央、地方五、五分成)|4.中央保险企业所得税、调节税(中‖   |
固定比例 |                     |  央、地方五、五分成)     ‖   |
分成收入 |2.地方单位缴纳能源交通基金收入     |5.耕地占用税(中央、地方三、七分成)
     |  (中央、地方七、三分成)       |                     ‖   |
     |3.地方单位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                 ‖   |
     |  (中央、地方五、五分成)       |                 ‖   |
---|------------------|-----------------‖   |
专项管理 |1.征收排污费收入(列地方预算)   |5.电力建设资金专项收入(列地方预算)‖   |
资金收入 |2.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列地方预算)           ‖   |
     |3.改烧油为烧煤专项收入(列中央预算)|6.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      ‖   |
  |  |4.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列地方预  |7.教育费附加收入        ‖   |
  |                      |8.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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