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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联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91]2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1-5-20
实施时间: 1991-5-20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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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内联营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联营的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企业向能源、交通基础设施行业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这些行业和地区,联营企业投资各方的会计处理。
  (一)吸收投资方。应按应分给投出资金企业的利润,借(增)记“利润分配--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付款--应付联营利润”科目;按规定将应分给投出资金企业的利润转作投资时,借(减)记“其他应付款--应付联营利润”科目,贷(增)记“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
  (二)投出资金方。企业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追加长期投资留给企业的利润”明细科目。企业应按应分给本企业的利润,借(增)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联营利润”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科目。经财政部门核准,作为企业用生产发展基金再投资时,借(增)记“利润分配--追加长期投资留给企业的利润”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长期投资”科目,贷(减)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联营利润”科目。
  (三)企业应在“利润表”(会工-2表)第23行“向中外合资企业投资留给企业的利润”项目下增设“追加长期投资留给企业的利润”(23-1)项目,反映企业用向能源、交通基础设施行业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应分得的联营利润再投资的数额。
  二、关于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会计处理
  (一)联营企业发生亏损,根据联营合同或协议,由联营企业提出申请,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在3年内用联营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予以抵补。投资各方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吸收投资方。企业按规定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借(增)记“应弥补亏损--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科目;企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亏损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科目。
  2.投出资金方。对按规定应由联营企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不作帐务处理。
  (二)联营企业连续3年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抵补不足,从第四年开始,按规定由联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各方用税后留用利润抵补的,投资各方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吸收投资方。企业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明细科目;在“应弥补亏损”科目下增设“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明细科目,同时,对应由投资各方用税后留用利润弥补的亏损予以明细登记进行结转,并通知投资各方,借(增)记“应弥补亏损--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科目。应弥补数中属于由本企业负担的部分,企业用税后利润弥补时,借(增)记“利润分配--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科目,贷(减)记“应弥补亏损--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科目;属于应由投出资金企业负担的部分,收到弥补亏损的数额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应弥补亏损--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科目。
  2.投出资金方。企业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用税后利润弥补的联营亏损”明细科目。企业按照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应负担的亏损数额,借(增)记“利润分配--用税后利润弥补的联营亏损”科目,贷(减或增)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三)企业应在“利润表”(会工02表)第34行“应补交的承包利润”项目下增设“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34-1行)项目和“用税后利润弥补的联营亏损”(34-2行)项目,分别反映按规定由联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各方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三、关于企业用固定资产贷款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为了向联营企业投资而向银行借入的资金,应在“投资借款”科目核算。企业用银行借款投资时,借(增)记“长期投资”科目,贷(增)记“投资借款”科目。企业按规定归还投资借款,应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属于1990年1月1日以前借入的投资借款,按规定可用投资分得的利润归还,其会计处理方法,仍按1989年4月29日财政部发布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处理。
  属于1990年1月1日以后借入的投资借款按规定应用贷款投资分回利润的税后留用利润和本企业留用的生产发展基金归还本息。企业按规定归还投资借款时,借(减)记“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专项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科目(用税后留用利润归还部分),借(减)记“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科目(用本企业留用的生产发展基金归还部分),贷(增或减)记“固定基金”、“专项应收款”(应核销的利息部分)科目。
  四、关于企业用无形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用无形资产进行联营投资,应按规定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入帐。企业以无形资产(包括所有权或使用权,下同)进行投资,应按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属于用已入帐的无形资产进行联营投资的,应按确定的价值借(增)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该项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贷(减)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确定的价值大于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确定的价值如小于该项无形资产帐面价值的,应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
  属于用尚未入帐的无形资产进行联营投资的,应按确定的价值,借(增)记“长期投资”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五、关于联营企业解散清算时对未分配的盈亏进行分配等的会计处理
  (一)联营企业因联营期满或其他情况宣告解散,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在解散清算以前,应将联营企业盈亏分配完毕。
  企业应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弥补联营亏损”两个明细科目。
  属于应分给投资方的利润,吸收投资企业,应借(增记“利润分配--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科目,贷(增或减))记“其他应付款--应付联营利润”“银行存款”科目;投出资金企业,应借(增)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联营利润”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科目。
  属于应由联营企业投资各方负担的亏损,也应在“应弥补亏损--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科目核算。吸收投资企业,应借(增)记“应弥补亏损--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科目;收到投出资金企业弥补亏损的数额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借(减)记“应弥补亏损--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科目。投出资金企业,应借(增)记“利润分配--弥补联营亏损”科目,贷(增或减)记“其他应付款--应弥补联营亏损”“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收回各项投资,借(增)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长期投资”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企业投出的资金数额与收到发还的投资有差额时,差额部分报经批准后,作为增减有关资金处理。
  (三)有关联营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及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其会计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四)企业应在“利润表”(会工02表)15行“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项目下增设“应由投资方弥补的亏损”(15-1行)项目,反映联营企业解散清算时,应由联营企业投资各方弥补的亏损;在2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项目下增设“弥补联营亏损”(27-1行)项目,反映联营企业解散清算时,由联营企业投资方弥补的联营亏损。
  六、财政部发布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办理。
  七、国营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国营企业,可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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