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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6]6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20
实施时间: 2006-10-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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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转发给你们。对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代开票的查账征收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在地税机关代开票时,已按3.3%的预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入库,国税部门对其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生亏损、减免税或实际应缴税款少于已按3.3%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等情况需要办理退库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年度申报应同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缴税凭证的原件及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将原件退回纳税人。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由于减免企业所得税、年度发生亏损、企业所得税整体税负低于3.3%等产生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自主选择直接在次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中抵缴,或由国家税务、地方税务机关联合退税。
  三、选择国家税务、地方税务机关联合退税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不高于原企业所得税征收税额的基础上,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二)纳税人当年企业所得税应退税额超过国家税务机关原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填开《代开票货物运输纳税人应退企业所得税联系单》(见附件),经县(区)或县(区)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传递到“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开出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并由纳税人提供国家税务机关退税凭证,向“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开出票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三)“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开出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对《代开票货物运输纳税人应退企业所得税联系单》和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核对,确认无误的给予办理退税。
  四、本文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运输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68号)的相关内容停止执行。此前已按《关于运输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的,不再进行调整。
    
  附件: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应退企业所得税联系单
相关附件:
n220669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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