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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88-7-14
实施时间: 1988-7-14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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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国营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请布置所属执行。
  一、 施工企业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给职工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由企业消化用自有资金负担的价格补贴,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
  经地方政府批准进入成本的价格补贴,仍按原来的工资开支渠道进行核算,借(增)记“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辅助生产”、“采购保管费”、“专用基金”、“特种基金”、“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向职工发放价格补贴时,借(减)记“应付工资”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
  发给离退休人员的价格补贴,未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在劳保基金中列支,借(减)记“特种基金——劳保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在退休养老基金中开支。
  二、 经批准成立管理机构的新建基本建设项目,应发给在职职工的价格补贴,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借(增)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向职工发放价格补贴时,借(减)记“应付工资”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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