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财农字[1985]9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85-5-24
实施时间: 1985-5-24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5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了提高财政支援农业资金的使用效益,决定对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农中的一部分资金,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借有还、周转使用的办法。现根据我部《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属于财政资金,由国家预算每年安排的扶持发展农业生产资金和借出回收资金构成。
  二、借款对象
  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主要借给中央农口一些资金困难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用以支持科研和技术措施、发展多种经营及其他农村商品生产项目。借款的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发放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原则,具体发放给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或其他受援者,并负责组织回收和归还。
  三、借还手续
  借用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应由借款的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必要的评估认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由财政部拨款(今年暂先拨款、再补办借款合同)。
  到期应归还中央财政的支农周转金,由借款的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填写金库一般缴款书,以“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科目就地交入中央金库。并在缴款书中注明到期合同的编号。 当地金库收款后, 以“往来款项”科目编入中央预算收入月报表连同缴款书的第三、四联随划款报单逐级上划中央总金库转报财政部。
  四、归还期限
  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归还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借款的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保证此项资金按期归还。逾期不还的,要收取逾期占用费或扣低有关专项拨款指标。逾期占用费收取率另定。
  五、会计处理
  中央农口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借用的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要单独立帐。具体会计处理手续可比照原有的支农周转金的核算办法办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3年中央财政中 粤经信生产函[2 2013/12/9
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社[2014]71号 2014/8/7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2008/2/18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 沪财社[2014]82 2014/10/2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 桂财农[2014]16 2014/8/21
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 财预字[1991]28 1991/1/1
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 财社[2022]1号 2022/1/12
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22]32号 2022/4/7
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财社[2022]38号 2022/4/8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 财教[2019]226号 201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