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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定期定额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2004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4]2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8
实施时间: 2004-3-8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4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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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有关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在2004年5月31日前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2004年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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