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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4]4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10
实施时间: 2004-6-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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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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