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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4]9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8
实施时间: 2004-1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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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7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二月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2005年3月31日以前,财税[2002]70号文的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仅适用于在2004年7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2004年7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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