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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5]4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16
实施时间: 2005-6-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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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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