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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5]3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13
实施时间: 2005-5-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9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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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五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5]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铁道部和各地国税局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规定,对列明的临管线、新线运费允许抵扣,未列明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的货物运输费用不能抵扣。由于我国铁路建设发展较快,新线不断投入使用,没有列明的临管线和新线运费不能抵扣,导致铁路运费增值税抵扣政策不平衡。为解决上述问题,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
  二、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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