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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5]6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7
实施时间: 2005-9-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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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九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7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要求明确供电企业收取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其进项税额是否转出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关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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