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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设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06]41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20
实施时间: 2006-10-20
失效时间: 2012-7-13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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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06年10月23日起,对新设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纳税人资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含临时税务登记证)。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7-13
实施时间:20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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