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保险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执行有关事宜的复函
发文文号: 保监厅函[2006]285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10-13
实施时间: 2006-10-13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6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请示》(平保发[2006]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以下简称《规定》)施行前,保险公司已经任命的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无需补报任职资格核准,
但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3号)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任职情况。
  二、《规定》第三条的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专职财务管理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三、《规定》第三条的合规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合规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担任专职合规管理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分管合规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四、保险公司总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精算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不属于《规定》调整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规定》第二十五条只适用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内调任的情形,拟担任其他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均应重新报经任职资格审查。因此,在保险集团及其下属保险公司中互相调任的,不适用《规定》第二十五条。
  六、在同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内,已核准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开任职岗位担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拟再次担任董事或者同级、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无需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广西区会计师事务所股 桂会协[2012]3号 2012/1/9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 津注协[2010]3号 2010/1/11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1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 川注协[2011]64 2011/3/30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 湘注协[2018]6号 2018/1/26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 苏会协[2013]3号 2013/1/22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福建省会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 闽会职办[2014] 2014/11/26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工作的通 办字[2015]74号 2015/5/15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布置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 皖注协[2009]42 2009/12/10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 2010/1/8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 川注协[2018]5号 201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