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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6]80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6-8-23
实施时间: 2006-8-23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1329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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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税政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5〕383号)收悉。关于从事林木种植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企业)在林木商业性采伐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仅从事林木种植的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以及在开始生产、经营(种植林木)至开始商业性林木采伐首次取得林木销售收入的期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除应计入相关资产原值的以外,均可以累计归集,自首次取得林木销售收入之日所属月份的次月起,在不少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二、企业在开始商业性采伐取得销售收入前,发生零星销售所购入或租入土地原生林木所取得的收入,除应依照有关税务规定缴纳流转税等税收外,在所得税处理上可以冲减当期费用支出,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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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tzb2466   2008年11月22日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本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失效。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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