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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审计技术提示第2号—会计报表公布日后发现的事实
发文文号: 审计技术提示第2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2-9-23
实施时间: 2002-9-23
失效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审计技术提示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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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注册会计师发现公布的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应当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减轻审计责任。以下内容旨在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处理此类问题的建议,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参考。
  一、在会计报表公布日后,注册会计师没有义务对已审计会计报表作进一步的询问。如果知悉审计报告日已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正审计报告的事实,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讨论如何处理,并考虑是否需要修改已审计会计报表。
  二、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同意修改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审阅管理当局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所有会计报表使用人了解这一情况,并对修改后的会计报表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三、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重新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增加说明段,说明被审计单位修改会计报表的原因以及修正前的审计报告,并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修改会计报表的原因。新出具的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管理当局签署修改后的会计报表的日期。
  四、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所有会计报表使用人了解这一情况,并拒绝按照注册会计师的建议修改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律师征求意见,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会计报表使用人继续依赖原审计报告,并将拟采取的措施告知管理当局。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监管机构。
修正: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4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的通知》(会协〔2006〕72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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