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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社[2002]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02-1-17
实施时间: 2002-1-1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0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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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切实发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补助专户”)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纳入补助专户管理
  为切实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的规定,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要纳入补助专户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库应根据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在补助专户中增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分类明细账,进行账务核算,具体管理要求仍按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助专户收支季报表也做相应调整,格式见附件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纳入补助专户管理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相应增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等科目及明细分类账。并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8号)有关要求进行账务核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接收补助专户转入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以及通过其他渠道转入的、用于补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科目。从财政专户拨出时,借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分别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科目。“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用途。
  二、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专项管理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要及时拨入补助专户。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结合上级财政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情况,相应安排并按进度将本级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拨入补助专户。对中央财政年初一次下达预算指标,按季拨付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应按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指标文件的要求,在每季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进度将本季度应转入补助专户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全额转入补助专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前应拨付的资金,在批准之后连同二季度资金一并拨付。对中央财政执行中追加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指标文件和上级补助资金后,根据划拨计划,及时将补助资金全额拨入补助专户。地方上一级财政向下一级财政拨付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38号文要求通过上下级补助专户办理,下一级财政应根据上一级财政下达的补助指标文件核实补助资金到位情况。
  (二)规范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划拨程序。从国库一般存款户向补助专户划拨资金,各级财政社保部门要按上级补助指标或本级预算指标文件提出补助专户划拨计划,抄送同级财政预算和国库执行部门。国库执行部门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审核并按计划的进度及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根据财政国库部门的拨款凭证办理有关划拨手续,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资金划拨情况。
  为便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及时准确划拨补助资金进入补助专户,准确统计补助专户收支、监督各项资金划拨情况,财政社保部门提出的划拨计划和财政国库部门填制的拨款凭证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名称及代码,依次填列类、款、项三级科目,并在明资金用途。
  三、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实行定期报表反馈制度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要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编制《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收支季报表》(见附件一),反映省级补助专户的资金收入、支出、季末结余等情况,一式三份,于季后3日内(遇节假日顺延,下同)送同级财政国库部门对账;财政国库部门在2日内核对无误签章确认后,一份留存,一份送财政社保部门,一份退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于季后5日内,将该季报表数据采用通讯联网方式上报总行国库局,有关通讯联网事项将另文通知。省级财政社保部门于季后5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收支季报表》和《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收入明细表》、《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支出那细表》(见附件二和附件三)正式上报财政部,并通过电子邮件将报表传送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省级以下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收支情况的统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协商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认识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努力调整支出结构,适当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加强部门内外的协调配合,切实抓好补助专户资金划拨和管理工作。今后中央财政将根据38号文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地方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规模进行考核。报表的填报情况将作为考核地方工作努力程度、分配中央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指标之一。对不认真填报的,酌情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本通知与38号文有不一致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一、____年_季度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收支季报表(略)
     二、____年_季度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收入明细表(略)
     三、____年_季度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支出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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