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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工业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办价格[2000]929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0-11-28
实施时间: 2000-11-28
失效时间: 2001-11-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8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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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5]1872号)的有关规定,针对工业用盐市场情况变化及当前存在的问题,现将工业用盐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碱工业用盐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
  二、两碱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以下简称其他工业用盐)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供应价格和浮动幅度。中准供应价格要根据其他工业用盐经销成本,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其他工业用盐经销成本差别过大,执行同一中准供应价格不尽合理的,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分类制定不同的中准供应价格。各盐业公司可根据实际经销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的供应价格。对用盐量较大的其他工业用盐用户实行优惠的价格政策,具体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盐业公司确定。
  三、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原则,对本地区其他工业用盐价格进行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的价格报我委备案。
  以上请按照执行,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对热处理工业用盐实行直供价格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9]62号)同时废止。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11-15
实施时间:20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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