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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办价格[1999]508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99-7-5
实施时间: 1999-7-5
失效时间: 2001-11-15
法规类型: 价格评估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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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最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报来《关于价格事务所能否开展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的请示》(新价事字[1999]2号),要求予以明确。鉴于这一问题在全国具有普遍性,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种资产价格评估是一种价格行为,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是价格评估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调整范围之内。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此加强管理和指导。
  二、各种旧机动车辆交易机构是旧机动车市场交易组织和经营者。按照价格评估应当公平公正的原则,当事人不能兼事价格评估。各类市场中介组织从事价格评估,要严格执行《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2655号)。
  三、经各级编委(办)批准成立的或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符合《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价格事务所,可以依法从事旧机动车辆价格评估工作。获得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具有对旧机动车辆价格评估的资格。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11-15
实施时间:20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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