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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化肥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格[1999]584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99-5-27
实施时间: 1999-5-27
失效时间: 2001-11-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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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近几年来,我国进口的化肥主要是国内资源比较短缺的钾肥、复合肥,是随着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和农民施肥观念的更新而使用量逐年增加的品种,需求对价格的约束不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的通知》(计价格[1998]2552号)精神,防止进口化肥价格过高,保护农民利益,现将有关价格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中央进口化肥调拨价格(即港口交货价格)由我委根据实际进货成本加合理经营费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凡是分配给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及烟草、农垦、林业等部门的进口化肥配额,不论是否规定分配流向,经营企业都必须按规定及时向我委申报有关资料,由我委核定港口交货价格。地方进口化肥调拨价格由各地物价部门参照上述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各省级物价部门针对部分地区反映的进口化肥流通领域差价较大问题,必要时可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3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运杂费用水平,在考虑经营单位合理利益的基础上,采取规定最高零售限价等办法进行监管和调控,以保护农民利益。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进口化肥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擅自突破国家规定以及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配合工商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厉打击以国产化肥冒充进口化肥销售、以低含量化肥充当高含量化肥销售等坑农害农行为。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11-15
实施时间:20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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