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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调[1997]64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97-1-17
实施时间: 1997-1-17
失效时间: 2001-11-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1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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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最近几年多数地区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这项基金在抑制通货膨胀,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平抑重大节日和灾区市场物价波动,扶持生产,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发挥了日益明显的作用,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实践证明,价格调节基金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运用经济方式调控价格的有效手段。由于价格调节基金建立时间不长,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尚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因此,为了落实 199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做好价格调控工作,现就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部署,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把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价格调控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建立和完善。没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尽快建立,以提高政府利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加强领导,按照法规健全、制度规范、组织落实、使用高效和监审严格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二、价格管理部门作为各级政府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基金的征集、管理、支配和监督使用等方面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各地物价部门在内部的工作组织、人员配备和办公条件上,要保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需要,落实当地政府的工作要求,确保这项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对本地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23号文件的精神,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各地在确定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时,务必兼顾价格调控的需要和企业与社会的承受能力。对征收范围以内确有困难的企业,要制定减免、缓征的具体办法,缓解企业困难。各地物价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组织好征收工作。任何单位不得越权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扩大征收范围和突破征收标准。
  五、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监督和效益评估,充分发挥其稳定“菜篮子”价格,稳定重大节日市场价格,平抑灾区价格或其他突发性涨价,扶持副食品生产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严防挪用。
  六、各地要健全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用各个环节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加强内部财务检查。要及时向政府报告基金的征管和使用情况,并认真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财务状况的监督、审计。对挪用或超超权限、超越标准非法设立、征集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进行严肃查处。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11-15
实施时间:20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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