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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费[1996]3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96-3-26
实施时间: 1996-3-26
失效时间: 2001-11-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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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房地产价格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价格,又是重要的生活资料价格,是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在各级物价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房地产价格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大部分地区房地产价格逐步纳入价格管理的轨道。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规则尚不健全,房地产价格的确定随意性大、价格行为不规范、价格秩序混乱等问题依然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国家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为主要手段调控、引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基本制度,规范市场行为,理顺价格关系,逐步形成土地使用权价格关系协调,房屋租售比价合理,市场服务收费有序的房地产价格体系。各级物价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印发的《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4]1714号)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5]1628号),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房产交易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把房地产价格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二、抓紧进行城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确定、公布工作。要以基准地价为重点,争取在 1996年内基本完成多数大中城市基准地价的制定公布工作,并初步建立起主要依据基准地价对土地使用权价格实施调控、引导的制度。经加强地区间的地价协调,严格控制以协议方式低价出让土地,克报哄抬地价和炒卖土地的现象,努力保持地价水平的基本稳定。
  三、加强对各类房产交易价格的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居民商品住宅价格,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的价格标准执行;要正确运用价格手段,积极疏导商品房屋积压的矛盾;对实行市场调节的房产交易价格,建立依据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为主调控、引导市场价格的制度。要切实规范房产交易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行为。
  四、规范物业管理收费。物业管理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注意正确处理物业管理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防止重复收费、搭车收费。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五、继续整顿建筑收费。继续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计价格[1995]506号)的各项要求,抓紧做好建筑取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核和建章建制工作。建筑取费要严格实行中央与省两级管理,集中审批;对不符合审批规定及不合理的收费,要进行全面整顿,坚决取消和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要加强对建筑取费项目和标准的监审和年检工作,建立健全严格控制建筑取费的各项制度。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抑制商品房价格过快上涨。
  六、积极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各地物价部门要将公有房租金改革纳入价格调整的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并根据物价控制目标和群众承受能力,认真做好租金标准的测算工作,制定租金改革方案,为政府当好参谋。要加强“安居工程”房屋价格管理。建立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管理制度,促进公房出售,防止低价售房倾向,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七、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规范和指导。抓紧做好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认工作,规范房地产价格信号,促进高效、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的形成。
  八、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督检查。各地要把房地产价格列入本地区年度物价大检查的重要内容。对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涨价、乱收费、短给面积现象,以及一些行政管理单位和垄断行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问题,要进行专项重点检查。
  九、建立房地产价格调查分析报告制度。以大中城市为基础,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调查项目,对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新建的普通商品住宅价格、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等变动情况,建立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房地产市场动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总水平的监测。
  十、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基础建设。房地产价格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并分期分批搞好市、县级房地产价格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要结合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围绕解决房地产价格中的突出问题,开展政策和理论研究,不断提高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的水平。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6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11-15
实施时间:2001-11-15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2]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2-12-12
实施时间:20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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