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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格[1995]1872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95-11-8
实施时间: 1996-1-1
失效时间: 2001-11-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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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改革现行工业盐价格和供销管理办法,以保护大制盐企业,同时也引导小制盐企业合理健康地发展,鼓励盐业企业之间展开公平合理地竞争和盐碱生产企业之间的联合,降低盐的生产成本,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费用,进而降低两碱成本,增强两碱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盐碱两个行业的良性循环,共同发展。国务院已经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上报的关于改革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具体意见,并要求两委组织落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改进工业盐价格和供销管理的具体办法
  (一)将现行工业盐的计划分配改为在国家总量计划指导下的合同订货。即,改变现行两碱企业只能按照计划分配的数量到指定盐场(厂)"一对一"采购的办法,由中国轻工总会和化工部每年联合组织订货会,盐碱生产企业双方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签订合同、直接结算。同时取消现行的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盐碱双方根据签订的合同向运输部门申请运输计划。
  (二)对大制盐企业进行订货数量和价格的保护。两碱企业要根据国家确定的目标数量即每年至少要向大制盐企业订1000万吨的工业用盐(约占全部工业用盐的2?3),由中国轻工总会和化工部分别提出1000万吨工业盐的供应和使用计划,并制定具体办法确保落实。同时国家对这1000万吨工业盐制定保护价。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领导确定的"不亏有利"的原则,确定中准价及允许浮动的幅度,作为保护价,在每年订货会前公布。盐碱双方在不低于保护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成交价格。任何地方、部门或单位不得在双方确定的成交价之外加价或加收任何费用。
  (三)国家确定的目标总量(1996年为1000万吨)以外的两碱工业用盐可向小盐场直接订货,价格由双方协商。不能够直达供货的小碱厂等零散户的工业用盐和其它工业用盐,由盐业公司组织供应。
  二、改进工业盐价格和供销管理办法同时采取配套措施
  (一)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盐业生产企业按以销定产、合理库存来达到盐的产销基本平衡。
  (二)为了防止放活工业用盐的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后,冲击食盐市场,必须加强食盐市场的管理。在国务院批准《食盐专营办法》出台前,由中国轻工总会按现行办法管好管住食盐市场,防止劣质盐和工业盐冲击食盐市场。
  (三)加强对小制盐企业的管理和引导。由中国轻工总会制定具体办法,以保证小制盐企业生产的工业盐符合国家标准,限制那些破坏资源、浪费能源、污染环境、危害良田的小制盐企业的发展。
  (四)提倡有条件的盐碱企业联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可首先选择一、二家企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三、执行时间
  上述改革措施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全面试行。今年盐碱双方已签定合同的和地方政府已有协调意见的,盐碱企业要继续执行;未签定合同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及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与盐碱双方协商,妥善解决盐碱双方的纠纷,逐步向新办法过渡。对过去历史遗留问题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协调意见执行。
  关于工业盐订货会具体实施办法。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11-15
实施时间:20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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