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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发布五份解释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0-7-1
实施时间: 2000-7-1
法规类型: 解释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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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使国际会计准则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国际会计准则,同时也使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更具可比性,2000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SIC)发布五份解释公告:《解释公告第20号——权益法:损失的确认》、《解释公告第21号——所得税:已重估非折旧资产的收回》、《解释公告第22号——企业合并:初始报告公允价值和商誉的后续调整》、《解释公告第23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大检修费用》、《解释公告第25号——所得税:企业或其股东纳税状况的改变》.
  SIC-20——权益法:损失的确认
  该公告规定,投资的账面金额应仅包括那些能提供给投资者参与被投资者盈利或亏损以及剩余权益的无限制权利的工具的账面金额。如果投资者分担的亏损额超过了投资的账面金额,投资的账面金额应减为零,并应终止确认更多的亏损,除非投资者对被投资者负有义务或者有义务履行其曾保证或以其他方式承诺的被投资者的义务(而不论有无提供资金)。若投资者负有这样的义务,则应继续确认其对被投资者亏损的分担额,同时,投资者还应确定按照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例如,IAS37)是否应确认一项准备。未计入投资账面金额的对被投资者的财务权益(例如,普通股或优先股),应按照其他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例如,IAS39)进行核算。此外,被投资者的持续亏损,应视为在该被投资者的财务权益可能已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计入资产账面金额的财务权益账面金额的减值应以根据权益法下的亏损调整后的账面金额为基础确定
 SIC-21——所得税:已重估非折旧资产的收回
  该公告规定,资产重估并不总是会影响重估当期的应税利润或纳税亏损,而且,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能不会因重估而调整。如果账面金额的未来收回是应税的,那么,重估后资产的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属于暂时性差异,并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该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计量,应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日从企业预期收回或清偿那些引起暂时性差异的资产和负债账面金额的方式中推算出的纳税结果。非折旧资产重估价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以通过销售收回该资产账面金额所产生的纳税结果为基础进行计量,而不论该资产账面金额的计量基础如何。因此,如果税法规定,销售资产产生的应税金额的适用税率不同于使用资产产生的应税金额的适用税率,那么,应使用前一项税率计量。
  SIC-22——企业合并:初始报告公允价值和商誉的后续调整
  该公告规定,对所购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账面金额进行的调整,应如同调整后的公允价值自购买日起就采用那样进行计算。因此,该项调整应包括初始公允价值变更的影响,以及如果调整后的公允价值自购买日起就采用而会导致的折旧和其他变更的影响。如果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调整是在购买后开始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前进行的,那么若有必要,商誉和负商誉的账面金额也应被调整至如果在购买日就可获得调整后的公允价值而原本应确定的金额。因此,商誉摊销或负商誉的确认也应自购买日起进行调整。但是,对商誉账面金额的调整不应使商誉的账面金额超出其可收回金额。此外,对折旧和摊销、减值费用以及其他金额的调整,应计入利润表中列示的各类收益或费用的净利润或损失,除非根据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被要求或允许直接借记或贷记权益的购买后的项目。
  SIC-23——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大检修费用
  该公告规定,在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的使用寿命期内定期发生的、使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大检修费用,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但是,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应予以资本化,并作为该资产的一部分进行核算:(1)企业根据IAS16已将代表大检修的金额认定为该资产的一个单独组件,并对该组件计提了折旧;(2)与该资产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企业能够可靠地计量大检修费用。
  SIC-25——所得税:企业或其股东纳税状况的改变
  该公告规定,企业或其股东纳税状况的改变,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增加或降低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后果,并可能使企业纳税状况发生改变,但不会增加或降低已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金额。纳税状况改变的当期和递延纳税结果,应计入当期净损益中,除非这些纳税结果与在同一期间或不同期间导致直接贷记或借记已确认金额的交易和事项有关。与同一期间或不同期间的已确认权益金额变更相关的(不计入净损益的)这些纳税结果,应直接借记或贷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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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SIC]解释公告7号-- SIC-7 200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