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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SIC]解释公告第16号——股本权益工具回购[库藏股]
发文文号: 解释公告第16号
发文部门: 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98-6-1
实施时间: 1999-7-1
法规类型: 解释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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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问题
  1.企业也许会持有自己的权益工具,通常称作"库藏股"。在某些国家或地区,这些库藏股可能会由发行企业或其子公司获得并持有。
  2.问题是:
  (1)在发行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库藏股如何列报;
  (2)当出售或发行库藏股时,收到对价与购买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
  3.本解释公告适用于发生企业的下列工具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
  (1)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列入权益的项目;
  (2)由发生企业或其列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购买并持有的项目;
  (3)法定用于再发行或再出售的项目,即使企业打算取消。
  《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并不适用于在雇员股票期权和股票购买计划下雇主的义务。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没有给权益酬劳收益的确认和计量要求。相应地,本解释公告不涉及在上述计划下的与库藏股发行或出售有关的酬劳收益的确认和计量要求。
  二、结论
  4.库藏股应作为权益的减项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购买库藏股应作为权益变动有财务报表中列报。
  5.不应在利润表中确认有关库藏股出售、发行或取消的利得和损失。收到的对价应作为权益的变动在财务报表中列报。
  三、披露
  6.持有的作为权益减项的库藏股应在资产负债表或附注中单独披露。
  7.如果企业或其子公司向有能力控制或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各方回购自己的股票,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第22段进行披露。
  四、结论依据
  8.《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第16段指出,企业为购买赎回其权益工具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应作为权益的减项,而不是一项金融资产。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企业股票回购。
  9.《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第1⑧段明确指出,企业由于回购和取消权益工具而发生的权益变动只是在已放弃其权益利益的权益工具持有者和继续持有者之间的转移,并不是企业的损益。类似地,企业在获得和随后再次出售自己的权益工具时,也不增加企业的损益。
  10.《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的报(1997年修订)》第74(1)⑥段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或附注中披露各类股本及企业、企业子公司或联营企业持有的股份。包括披露库藏股对各类权益的影响。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或附注中以下列方式之一列报企业或其子公司持有的库藏股取得成本,例如:
  (1)作为权益的调整项目单行列报总成本;
  (2)如果有面值,将面值作为股本的减项列报,同时对其它各类权益的溢价或折价加以调整;
  (3)分类调整权益。
  结论达成日期:1998年6月
  生效日期:本解释公告适用于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年度财务期间。鼓励提早运用。会计政策变更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46段的过渡性条款进行会计处理。(参考资料:《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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