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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SIC]解释公告第5号——金融工具的分类——或有结算条款
发文文号: 解释公告第5号
发文部门: 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97-10-1
实施时间: 1998-6-1
法规类型: 解释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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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问题
  1.企业可能发生一种金融工具,有关该金融工具结算方式(即,以金融资产结算或通过发生其自己的权益工具结算)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工具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或者不确定情况的结果。本解释公告的附录提供了可能用于确定或有结算条款的未来事项的例子。
  2.这种金融工具的形式可能变化多样。依赖于未来事项或情况的结果,该金融工具可能要求以金额资产或权益工具结算,或者可能让发生方或持有方选择结算方式。例如,这种金融工具可能是以信用债券或一般债券的形式发生的,也可能是以优先股或一般股的形式发行的。此外,这种金融工具可能有,也可能没有特定的期限;并且可能有,也可能没有规定非强制性或强制性的定期利息或股利支付。这些金融工具可能有也可能具有某些其他特征,例如一项嵌入转换特权、一项看涨或看跌期权或者强制性的购买要求。将以金融资产或权益工具结算的金额可能是固定的,或可以参照一项指数确定。
  3.这种金融工具包括:
  (1)结算条款依赖于发行方未来收入的股票。如果企业在某一年未达到特定收入目标(例如,收入超过2亿法国法郎),那么该企业必须以债券换取股票。
  (2)在市价或指数超过特定标准时要求发行方以股票结算的债券。
  4.问题是,这样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在发行方的财务报表上,是应归类为权益还是负债?本解释公告不涉及为补偿雇员而发行的金融工具。
  二、结论
  5.当与某项金融工具的结算方式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或者不确定情况的结果时,该项金融工具应归类为负债,但本解释公告第6段适用时可例外。
  6.如果发行时要求发行方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可能性极小,那么不应考虑或有结算条款。相就地,该金融工具应归类为权益。
  三、结论依据
  7.《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第18段要求金融工具的发行方在初始确认时,按合约条款的实质以及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归类为负债或权益。《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第5段将金融负债定义为发行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或者有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其他金融工具的合同义务;而将权益工具定义为证明企业资产扣除其所有负债后的剩余权益的合约。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第19段的规定,最初的分类应持续采用,直至该金融工具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
  8.在所讨论的情况中,有关结算方式(以金融资产或发行方的权益工具结算)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或者不确定情况的结果。在初始确认时,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结算方式。既然发行方无法避免在未来事项发生时以金融资产结算,那么就存在一项由于过去事项(即,金融工具的发行)而导致的转让经济利益的合约义务。这样,该金融工具不能认为是企业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即,权益)。因此,这种金融工具应归类为负债。
  9.本解释公告并不否定需要考虑金融工具的所有相关条款和条件。《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第22段解释说,如果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那么合约条款的实质将受到影响。例如,如果某项金融工具(例如,股票)使持有人可以在某一很可能发生的未来事项发生时要求偿还,那么该金融工具应归类为金融负债。同样的理由适用于有关结算方式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不确定未来事项结果的金融工具。如果经证实,不确定未来事项或情况的可能性极小,那么结算方式并没有实质上的不确定性。例如,如果股票的发行仅仅依赖于授权机构的正式批准,或者结算依赖于某一达到与初始确认时的水平相比的极端水平的指数,那么极少会以现金结算。
  结论达成日期:1997年10月
  生效日期:本解释公告对1998年6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期间中发行的金融工具有效。
  附录:
  本附录只是说明性的,并不构成本解释公告的一部分。本附录的目的是说明解释公告的运用,以明晰其含义。
  不确定未来事项的例子
  下表列示了为确定结算方式而订定的条件。这些条件的例子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市场条件经营活动
  股票市价指数收入
  消费品物价指数净收益或损失
  利率总资产或负债
  上例中给出的事项不受发行方或持有方的控制。(参考资料:《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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