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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01]100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1-2-23
实施时间: 2001-2-23
法规类型: CPA考试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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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
  抄送: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审议决定,颁布本办法。
  一、考试组织
  由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工作,制定考试组织方针、政策,确定考试科目,审定考试内容,颁发考试办法,处理考试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承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办公室”协理有关事宜。
  二、考试科目、方式及范围
  考试科目:
  1.会计与审计;
  2.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法规。
  考试方式:分科、闭卷、笔试。
  考试范围在《2001年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大纲》中界定。全国考试办公室将指定参考用书,并编辑《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法规选编》供考生参考,不再编写其他辅导材料,不举办考前培训班。
  三、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在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年龄在60岁以下(1941年9月30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记录,在近3年中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过刑事、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期间内到本人注册地的地方考试办公室及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报名人员应提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并交纳考试报名费用。
  (二)全国考试办公室在报名工作开始前,将报名数据软盘下发各地方考试办公室。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地方考试办公室应对本地区报名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报名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报名人员数据库及《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见附表),于5月31日前报送至全国考试办公室。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考试办公室对报名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终审。
  全国考试办公室在6月30日前将终审合格人员的准考证及终审不合格人员名单下发给各地方考试办公室。地方考试办公室在收到终审合格人员的准考证后,应在准考证上粘贴相应考生照片,并加盖地方考试委员会的钢印后,发放给考生。同时将终审不合格情况书面通知相关报名人员。
  (五)报名费为每人200元。
  全国考试办公室不直接受理个人报考事宜。
  五、报名时间
  2001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六、考试实施
  考试组织方式:全国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
  考试时间:2001年10月20日 星期六
  上午8:30-12:00 会计与审计 210分钟
  下午2:30-5:30 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法规 180分钟
  考生凭准考证及身份证参加考试;考务工作执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有关考点、考场设置情况,由全国考试办公室另行通知。
  七、阅卷及成绩认定
  (一)阅卷工作由全国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
  (二)各科合格分数线由全国考试委员会确定,不保留单科合格成绩。
  (三)全国考试办公室监制并颁发考试合格证书。如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参考者,将取消其合格成绩。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只证明考生考试成绩合格,不能凭此证书签署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有关报告。考试合格者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应按其他有关文件办理。
  (四)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通知地方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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