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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及成绩登统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考[2001]1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1-8-14
实施时间: 2001-8-14
法规类型: CPA考试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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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财政部第十届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意见,现将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及成绩登统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财考字[1998]1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及成绩登统工作规则

附件: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及成绩登统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及成绩登统工作(以下简称评统工作),公正、准确地评定考生成绩,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有效答题卷、有效答题卡及考试相关资料入库并保管;抽取部分有效答题卷进行试评;对试卷评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业务分工及考评;按规定的工作规程进行答题卷评阅、合分、登录、复查等;按规定的工作规程进行答题卡的计算机识读及评分等;核实异常答题卷的有关证据并按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规定的工作规程复核、登记、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 评统工作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领导及全国考办指导下集中进行。由有全国考办、考试专家及承办评统工作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的评统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检查评统各环节的工作,并处置特殊情况;
  (二)组织配置评统工作所需计算机等设备,以及选派评统工作人员;
  (三)组织对有效答题卷的抽样试评,确定标准答案、明确评分标准;
  (四)培训、考核评统工作人员;
  (五)检查试卷评阅人员执行评分标准的情况,纠正评分标准的执行偏差,裁决试卷评阅过程中的分歧意见,辞退不合格的评统工作人员;
  (六)指导、检查答题卡读卡工作人员执行工作程序的情况;
  (七)协调评统各环节的工作,掌握评统工作进度;
  (八)监督评统纪律的执行情况,查处违纪工作人员。
  评统工作按分工应分别设立:答卷保管组、答题卷评阅组、答题卡读卡组、成绩登统组、成绩校对组等。
  第四条 评统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二)严格遵守评统工作相关制度及工作规程;
  (三)试卷评阅人员应具备评统领导小组要求的相应学科专业水平;
  (四)参加评统领导小组组织的试卷评阅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五)与评统领导小组签署保密承诺协议书,并履行承诺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考试结束后,各地方考办应派专人(至少两人)将有效答题卷、有效答题卡及考试相关资料押运到全国考办设立的试卷库,并与评统领导小组指定的答卷保管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答卷保管组工作人员直接接受评统领导小组指定的答卷保管组组长的管理,其他人员均不得擅自进入试卷库。
  第六条 试卷评阅工作要求
  (一)答题卷评阅工作基本要求
  答题卷正式评阅前,由评统领导小组组织对答题卷进行抽样试评,试评中如需对原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调整的,由命题专家研究提出具体意见,经评统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对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调整。
  试评工作结束后,评统领导小组对拟参加答题卷评阅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试题的讲解、标准答案的解释和正确掌握评分标准的要求。评统领导小组还将对评阅纪律、评分书写等内容进行培训。
  培训结束后,由评统领导小组对答题卷评阅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评阅工作。
  (二)答题卡读卡工作基本要求
  答题卡采用光标阅读机进行读卡评阅。答题卡评阅前,由评统领导小组对拟参加答题卡读卡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并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答题卡读卡工作。
  (三)试卷评阅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原则:
  1.试卷评阅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评阅,做到严格遵循评分标准和操作规程,并始终如一。
  2.试卷评阅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试卷评阅纪律:必须在规定场所评阅试卷;不得携带蓝(黑)墨水钢笔或蓝(黑)色圆珠笔、铅笔及橡皮进入评阅场所;不得将答卷带出评阅场所;不得外传试卷评阅情况;不准私拆密封线;不准查询考生分数。
  第七条 对评卷期间发现的异常答卷的处理。
  评阅人员发现前后笔迹不一致、雷同等异常答卷时,应先完成评阅,再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答卷异常情况报告单》。全国考办应按规定的工作规程审核处理异常答卷。
  试卷评阅过程中,如发现大面积作弊嫌疑或遇到其他重大问题,由评统领导小组报全国考委会请求处理。
  第八条 答卷及有关资料一般应在考试成绩正式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销毁。
  第九条 评统工作的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者,不能参与当年度评统工作。
  第十条 有关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试题、答案、评分标准等评统信息,属国家级保密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参与评统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如有违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评统工作资格并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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