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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办会[2001]4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1-12-30
实施时间: 2001-12-30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5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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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你部《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收悉,就来函所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该文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交易,如果交易实质上已经完成,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有关确认条件的情况下,例如,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等,可以确认并按原计量原则予以计量。《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及以前已经开始实施但实质上并未完成的,或者在《暂行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按《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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