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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发文文号: 审计署令2001年第3号-3
发文部门: 审计署
发文时间: 2001-8-1
实施时间: 2001-8-1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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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工作,并遵守国家审计准则。
  第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诚老实,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特别是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做到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审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通过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机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参加审计机关举办或者认可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活动,学习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等方面的新知识,掌握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外语等技能。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应当达到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其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审计的权威,不得有损害审计机关形象的行为。
  审计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人发[1996]3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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