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聘用审计机构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证监发行字[2000]131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0-9-22
实施时间: 2000-9-22
失效时间: 2006-5-18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33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拟发行股票公司:
  为推进股票发行机制的市场化,规范拟发行股票公司的验资、审计、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和《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拟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设立时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业务。若设立时聘请没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上述业务的,应在股份公司运行满三年后才能提出发行申请,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
  二、拟发行股票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披露盈利预测资料。
  如果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数据将有助于投资人对公司及其所发行的股票做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则发行人可以在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盈利预测数据。公司的董事应对盈利预测的结果负责。盈利预测结果完不成的,按相关的规定处理。
  如果发行人不披露盈利预测数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对《公司法》第137条规定的“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发行条件发表意见,并提供和披露有关依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6-5-17
实施时间:2006-5-1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
发文文号:证监法律字[2007]5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7-3-6
实施时间:2007-3-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13/12/13
财政部公告1997年第2号 财政部公告1997 1997/1/10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 冀财综[2004]3号 200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