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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印花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0]42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0-5-3
实施时间: 1990-7-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52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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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0.3改为l‰。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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