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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6]38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6-6-26
实施时间: 1996-6-26
失效时间: 2006-4-30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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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费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6]156号)收悉。关于我国企业接受贷款时,由国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对该类担保费税收上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可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琦玉银行香港分行收取担保费免征预提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1429号)的精神,对外国金融机构取得的上述担保费收入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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