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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4]19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4-8-25
实施时间: 1994-8-2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税收稽查 税务登记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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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确保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行和有利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现就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制定,统一税务代码的编制和分配,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现行各省的纳税人税务代码(15位码),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分配,并将分配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备案.'
  (二)税务登记管理权限按以下标准划分:
  1凡有缴纳增值税(包括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一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2只有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3集中缴库单位的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三)两套机构分设后,现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应按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划分,并由主管的税务局复制一份送对方备查.鉴于1994年上半年刚刚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为了避免加重纳税人负担,今年不再重新办理换证.
  (四)机构分设后新开业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按第(二)条的规定办理.两家税务机关在新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时,应将税务登记表互送对方备查.
  (五)税务登记证的更换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税务登记证的查验,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一般每年查验一次.
  (六)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依照上述权限划分,由办理登记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后,应及时通知对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发放和管理.
  (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商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的归属划分.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印制,发放和管理.
  (四)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和发票防伪措施的采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五)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式样另行通知.
  三,关于税务稽查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
  (二)对于存在交叉管理的纳税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要时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其进行检查.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应当互相通报,分别查处.
  (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税务稽查处理中,就同一税收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时,先按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局的意见执行.如一方有意见可呈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局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
  四,关于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管理
  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交纳的各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中外合作石油企业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
  为了保证涉外税收管理的统一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外合作石油企业及其雇员的税务登记,帐簿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等税收征管事项,统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税款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修正:
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废止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6]0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6-3-1
实施时间: 199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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