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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0]4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0-6-1
实施时间: 2000-6-1
失效时间: 2016-5-2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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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法人代表举报本企业偷税不应给予举报奖励的请示》(青国税发[2000]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规定的奖励范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6-5-29
实施时间:201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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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积极配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依法查办偷税、抗税 高检发[1992]34 1992/10/14
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 国税函[1999]73 199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