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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1]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1-3-8
实施时间: 2001-3-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23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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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对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二、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以上政策适用于在辽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
  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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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kangf82071   2009年8月13日 +25金币
第二条中存在错字“站充”,“企业为职工建立的站充医疗保险”,应为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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