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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1]54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1-7-13
实施时间: 2001-7-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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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上海、广东、浙江、北京、江苏、天津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其它各分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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