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5]13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5-4-3
实施时间: 1995-4-3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有些地区反映,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个人出租中国境内的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的处理原则是不同的。199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有些地区对外籍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仍按原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的原则处理,这样处理是否可行,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出租中国境内的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均允许扣除下列税费后,就其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费用;
  二、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税金和各项支出;
  三、属于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房屋修缮费用。
  上述通知,请依照执行。凡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应予废止。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 国税发[1996]21 199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