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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5]55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5-10-10
实施时间: 1995-10-1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9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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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否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新地税四字[1995]0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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