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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9]7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9-4-29
实施时间: 1999-4-29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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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1999年全国应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在全国统一时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特别是1999年国家对经济组织的类型重新进行了划分,税务登记的内容也需作相应调整,因此所有纳税户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不到三年的纳税户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以便统一管理。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应当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按不同颜色区分。对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其他单位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三、纳税人识别号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继续使用原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为了便于管理,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有重号的,可在其现有身份证号之后增加码位:具体是按其不同的营业执照核发不同的税务登记证时,在其身份证号第15位之后增加横线,再增加1位数。例如,某个体工商户有甲,乙,丙不同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场所,其身份证号为123456789012345,则其税务登记证号分别为123456789012345-1,123456789012345-2,123456789012345-3。为适应将来身份证号码升位的需要,各地在编码时还要考虑计算机的适应性。
  四、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式样及印制
  税务登记证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包括主营,兼营),经营期限,证件有效期限,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发证税务机关(盖章)等;注册税务登记证还包括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等;副本还应包括验证记录(两栏)等。
  税务登记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作(式样标准的说明见附件1)。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严格按照式样标准统一印制。各地在正式印制之前,要将证件样品报送总局,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印制。税务登记证件外框是否换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
  五、换证程序
  (一) 换证之前一个月,由税务机关公告通知纳税人。为统一口径,总局草拟了公告文本(见附件2);
  (二) 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
  (三)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后发现纳税人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四) 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六、统一填制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口径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填制口径不变,“经营期限”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证件有效期限”为税务登记证有效期限,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其余的填“长期”。“字号”统一填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具体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营业执照登记类型没有变更的,仍按原有类型填写。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按其批准的登记类型填写。
  七、换证时间安排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从1999年6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6月为准备宣传阶段,7月至10月为换证实施阶段,其中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发放,应当于7月1日前准备完毕;11月为验收总结阶段。具体阶段之间的工作安排与衔接,各地可根据工作进度自行调整确定。
  八、结合清查漏征漏管户,加强税源管理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次换证,不仅要适应新的经济类型划分的需要,而且还要为跨世纪的税收征管打好基础,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摸清税源,加强管理,对清查出的漏征漏管户,要严格依法补税,罚款。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换证工作的意义及必要性,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在换证工作中,国税局,地税局要在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彻底摸清共管户底数的同时,积极争取工商,民政,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税源管理;对扣缴义务人要摸清底数,加强登记管理;同时要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
  九、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问题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其税务登记证的式样及印制另行下文明确。
  十、《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和换证工作总结,应当于11月3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1、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
  2、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3、税务登记表式样
  4、换发税务登记证统计表(略)

相关附件:
1、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doc.doc    
2、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doc    
3、税务登记表式样.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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