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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9]6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9-9-16
实施时间: 1999-9-16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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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系统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邮电系统将1998年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基金。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为:
  一、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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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许昌卷烟厂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 豫地税函[2000] 2000/11/27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 穗地税发[2000] 20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