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出]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0]3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0-2-17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6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我国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其本国政府同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待遇问题,我局曾于1999年10月25日以国税发1999201号文予以明确。近期又有一些国家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生效执行,为此特作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国政府同苏丹、爱沙尼亚和老挝政府的税收协定已分别生效执行;我国政府与原捷克斯洛伐克政府的税收协定已由现在的捷克政府和斯洛伐克政府分别继承。根据我国与上述国家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其居民个人从我国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征税待遇,有关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程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1号)执行。

附件:我国对外签订已生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补充表

序号   国家    生效日期       协定税率
51    斯洛伐克  1987.12.23.    10%
52    苏丹    2000.1.1.     10%
53    爱沙尼亚  2000.1.1.     10%
54    老挝    2000.1.1.     1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 浙国税所[2007] 2007/8/1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申请代开普通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6/7/14
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6/7/7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普通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执 青地税一函[201 2011/1/28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黑 2019/5/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 京国税[2000]16 2000/9/20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 吉地税流函[200 2001/6/28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 穗地税发[2006] 2007/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 桂地税发[2008] 2008/1/8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南京地税开通“个人网上申报网银缴 2015/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