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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后职工医药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商字[1994]175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发文时间: 1994-4-7
实施时间: 1994-4-7
失效时间: 2008-1-3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福利支出管理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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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来,不少单位反映,《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医药费的列支渠道,要求我部进一步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金融、保险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以后职工医药费的列支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保险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包括离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在企业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二、金融、保险企业在职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以上请遵照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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